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548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康缘智汇港D座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82513988E。
法定代表人:陈学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金瑞百货有限公司四楼(嵇康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822255392M。
法定代表人:郭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2民特25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程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安徽蒙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较多,属系列案件,本案已并到(2021)皖1622执499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2执5482号案件的执行。
若(2021)皖1622执4994号案件执行款不能清偿全部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丁 梅
审判员 刘孟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解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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