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81执恢210号
被执行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临江花苑东方园21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1532116G。
法定代表人:项琴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房卫星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46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案与关联案件(2021)苏0481执3516号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