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3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魏村临江花苑东方园****。
法定代表人:项琴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海峰,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与罗海峰、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0)苏04民终4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罗海峰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796528.3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江苏伟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9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69元(已由***预交),由伟泰公司、罗海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9元,由伟泰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伟泰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罗海峰银行存款46800元,因被执行人罗海峰涉案较多,该款需待分配。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海峰名下有牌号为苏DA××**、伟泰公司牌号为苏D8××**的车辆。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控制,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变现。
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罗海峰有坐落于溧阳市××幢××室不动产登记信息。由于该不动产设立抵押且另案首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伟泰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伟泰公司在溧阳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34690.92元,该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部分财产,但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终466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游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