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碑民二初字第1088号
原告:***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若,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义凤
第三人:刘阳
第三人:杨彤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支付房屋补贴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58元(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