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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江苏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民初字第018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苏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高明镇胜利居委会12组(镇政府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九天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根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