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金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高明镇胜利居委会12组(镇政府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九天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亮,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汇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如皋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红晏
审判员曹璐
代理审判员*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