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云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54号

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3WXGO7D。

法定代表人:钟明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君,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缘新区胤国路国投大厦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3K2Q。

法定代表人:李丽平。

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