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5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3WXGO7D。
法定代表人:钟明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君,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缘新区胤国路国投大厦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3K2Q。
法定代表人:李丽平。
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川0681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7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7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