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54-1号
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3WXGO7D。
法定代表人:钟明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君,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缘新区胤国路国投大厦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13K2Q。
法定代表人:李丽平。
原告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7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7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0元,由申请人四川闽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