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6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尹华豹,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傅强,总经理。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川0121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工业园内的办公用房[川(201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8号,业务号:2018111521D00001,建筑面积21333.32㎡]。现申请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述保全措施,请求查封申请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泵车一辆,车牌号:川AN××××,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工业园内的办公用房[川(201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8号,业务号:2018111521D00001,建筑面积21333.32㎡]的查封;
二、查封申请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泵车一辆,车牌号:川AN××××;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