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047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沱源村18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12层1288号。
法定代表人:傅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国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