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金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1047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沱源村18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12层1288号。

法定代表人:傅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国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