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财保2号
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江源村18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12层1288号。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申请人成都鑫金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网上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280413.3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成都鑫金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鑫金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413.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限额人民币1280413.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鑫金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育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唐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