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1734号
原告:成都豪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兴物1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12层12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原告成都豪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豪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豪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豪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931元,由原告成都豪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