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2民初45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四川耀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