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312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66号12栋2**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4P4M337。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四川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珠江东路8号沿河商业楼4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9EJ2A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财保10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的存款2200000.00元,实际冻结了6709.34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财保10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