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205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流水镇落花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07075847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