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大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泸州大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1992号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对**与泸州大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0504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0504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第6行中“510502198701180418”补正为“510502198701180419”。

审判员  刘焱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