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零七地质队

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与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零七地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11民初500号
原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99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零七地质队,住所地乐山市人民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零七地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