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0622号
原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亮,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启,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子群
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