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7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玉希,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春。

原告***与被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米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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