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7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玉希,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春。
原告***与被告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米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