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本才、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1898号 申请执行人:郑本才,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被执行人: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66519885L,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郑本才与被执行人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成高劳人仲案【2020】02116号],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4.7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正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