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5民初503号
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住所地:峨眉山市兴隆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绿水镇矿部片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会东县鑫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东县淌塘镇。
法定代表人:贺信学。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诉被告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会东县鑫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