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

某某四川汉源县扬子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26民初76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山西省襄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汉源扬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
法定代表人:曹正全,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汉源县富林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住所地:四川乐山市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403地质队员工,住峨眉山市。身份证号码:51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403地质队员工,住峨眉山市。
原告***被告四川汉源扬子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地质队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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