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454号
上列原告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绿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惠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