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芮城县恒晟水净化剂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35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城县恒晟水净化剂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加敏
书记员  徐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