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469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皓,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晨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章春水,职务不详。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科佑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晨环保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被告王某某在答辩状期间,通过邮寄于2021年9月26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以侵权之诉主张权益,可由侵权行为地或人系被告王某某住所地受理。且,经本院对原告***释明,原告确认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提起诉讼,同意该案移送被告王某某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6808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