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344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跃年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97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50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9年7、10月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汽车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XX山庄XX幢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已向首查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致函参与分配。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调查,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系空挂户,辖区无莫愁湖东路9000号,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不了解。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具体下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XX山庄XX幢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