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汇民参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1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星火路17号中建环球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葛坤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宁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丹东汇民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娟。
原审被告: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城镇大司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审被告:***,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汇民参业有限公司、南通建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审中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向***等人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经本院审查一审卷宗材料,***、***未向一审法院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审法院在首次向二人送达开庭传票的邮寄回执显示结果均为拒收;第二次向二人送达开庭传票的邮寄回执结果显示***为已搬迁及拒收,***为上门无人、电联无人接听,逾期退回;第三次向二人送达开庭传票的邮寄回执结果显示***为已搬迁及电话有误,***为上门无人、电话无人接听、逾期退回。一审法院向***、***送达民事判决书的邮寄回执结果显示***为已搬迁、电话有误,***为上门无人、电话无人接听、逾期退回。现无证据证明***、***已知晓一审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且放弃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法认定***、***已知晓本案民事判决书的裁判内容而未提起上诉。因一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且本案的裁判结果与***、***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为了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权,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