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479号
原告:四川瑞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红树村8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四川瑞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瑞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瑞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四川瑞邦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