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公司与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公司与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6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冀民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暖气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依据(2014)冀民三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暖气片有限公司与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2014)冀民三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