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雄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65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雄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大石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胡瑞林。
委托代理人:胡军,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莲花三区19#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本院在执行杨立佳与新影数讯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侯军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