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海执字第1388-2号
申请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2003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莲花三区19#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太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二、中恒公司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返还正太西安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48408.65元;三、正太西安分公司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返还中恒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此款与本判决第二项相抵后,中恒公司实际应返还正太西安分公司人民币448408.65元;四、驳回正太西安分公司、中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恒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9791元,由正太西安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2004元,中恒公司负担人民币7787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6252元,由中恒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1元由正太西安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2004元,中恒公司负担人民币7787元(受理费均已预交,正太西安分公司、中恒公司各自负担部分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各自迳交)。因被执行人中恒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太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9月15日,本院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中恒公司发出执行令及财产申报表,限令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邮件被退回。2015年9月15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9月14日、2015年10月8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11月4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2015年12月10日,本院向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其名下登记有苏M×××××号汽车一辆。2016年2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2016年3月2日,本院向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投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持有泰州市中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权1000万元。2016年3月4日,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两年。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并于2016年3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正太西安分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中恒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本院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恒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查封的车辆、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中暂不进行处置。今后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车辆或股权,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姜琴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