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精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686号
原告:***,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精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庆东路南侧。
原告***与被告江苏精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诉讼保全费154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