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2731号
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拱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570425XP。
法定代表人:甄乐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149860860850E。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路××巷××号房产[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一套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路××巷××号房产[皖(2020)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三、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自本裁定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期限)。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人宿州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