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8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长征路和友谊路交叉口万商白马3楼111-11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MR32A。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李士军,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4040.85元或房产、车辆等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网络查控)。并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我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皖1621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4040.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网络查控。
申请人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4040.8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