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1民初859号
原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长征路和友谊路交叉口万商白马3楼111-11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MR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海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并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5420元),保全费4041元,合计4066元,由原告安徽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