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241号
申请人: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768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千佛村六社(***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3P2WL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住通江县诺江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