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中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25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新亭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2145元,由原告浙江新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庆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