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