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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