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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747号 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吉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69605123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7681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8.5元,由原告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