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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28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7681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红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