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2670号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道办事处人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7681X9。
法定代表人:**,该院负责人。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同意自行和解,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73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