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8022室。
法定代表人:郭玉龙,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林业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仕利,经理。
上诉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于2019年9月30日协议约定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新轶
书 记 员 黄 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