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桥河镇欣欣中路**。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玉龙,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公路西侧林业局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张仕利,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协议约定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适用2019年9月30日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但该合同签约方仅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述约定管辖条款不适用本案。因原审被告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