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55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来,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玉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div>
负责人:段宝平,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强。
***与***、天津滨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于伯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