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聚建设有限公司

德聚建设有限公司、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089号
原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号莱安中心1幢1单元18层118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京华杰座A-1232室。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东八家户街北六巷2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泰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2.28元,减半收取计7411.14元,由原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