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226号
原告:奇台县大自然地板销售部,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经营者:周娟,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1幢1单元18层118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合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义长,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奇台县大自然地板销售部诉被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奇台县大自然地板销售部于2022年6月9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大自然地板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台县大自然地板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奇台县大自然地板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杨磊柯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