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聚建设有限公司

漯河市锦恒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德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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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5民初3586号
原告:漯河市锦恒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颖县杜曲镇龙云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义长,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1幢1单元18层118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华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锦恒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漯河市锦恒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德聚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锦恒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漯河市锦恒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漯河市锦恒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维亮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