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502执705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5民终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62.5元、承担执行费153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向申请人某甲公司履行本金108000元、诉讼费1062.52元、利息4422元,共计113484.52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中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2026)陕0502执705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