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民初2619号之一
原告: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乡政府北侧宁孔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5GHAF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心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北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738106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原告商***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对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宏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